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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就疫情期间“用工”权威解读

发表时间:2020-02-17 07:58

根据国家、省、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促进贵阳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写了《贵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指引》。

一、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获维护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二、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要保障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如下: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为 1790 元 / 月;二类地区(开阳县)为 1670 元 / 月;三类地区(修文县、息烽县)为 1570 元 / 月。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即生活费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为1074 元 / 月;二类地区(开阳县)为 1002 元 / 月;三类地区(修文县、息烽县)为 942 元 / 月。

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 月 25 日— 27 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企业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020 年 2 月 9 日 ) 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三、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企业工会应积极动员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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