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发表时间:2020-07-06 08:54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9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5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按新公布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47号)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20〕18号)文件精神,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2113元,月平均工资为6009.42元(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现将我市2020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及职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19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80%(4807.53元)的,以4807.53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19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18028.25元)的,以18028.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8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20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月缴费基数为6009.42元(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100%),即35周岁以下参保人员月缴费金额为204.32元;3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月缴费金额为264.41元。 三、相关注意事项 1.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文件精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从2020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停止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恢复原有正常缴费标准。 2.银行代扣代缴。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请于2020年7月16日前按新缴费标准足额预存2020年7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用,以便银行统一进行代扣代缴。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2020年6月24日 免责声明:本文转自网络公开渠道,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新的全的信息,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抄袭本文至其它渠道者引发的一切纠纷与本网站无关。 |